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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是什么
释义
    法律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是对过失性辞退情形作出规定。过失性辞退是指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存在一定过失的情况下,无须事先通知即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辞退职工的行为。
    劳动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合同期限三年以上和无固定期限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应当合法,而且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严重失职是指员工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因而造成一定的损失或不利的影响;营私舞弊指劳动者因图谋私利,而玩弄欺骗手段做出犯法的事);
    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免予刑事处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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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10:5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