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去派出所采血干嘛 |
释义 | 派出所进行抽血其实是进行血液采集,是对公民信息采集,入档,其目的是录入信息库,进行DNA比对。以后会通过信息库与现场痕迹核验,确定犯罪嫌疑人。 一、去派出所的指纹录入是什么意思啊? 到派出所录指纹,是协助公安机关建立公民个人信息库,该库主要是为了破案之用,和案件没有关系。目前收集入库的人员,主要是涉嫌违法犯罪的人员,或者有嫌疑的人员。收集的内容主要有,指纹、血型、DNA等相关的信息。今后公民信息遂将要全布收录。 二、认为血液并非产品 血液不应当作为产品适用。输血是特殊的诊疗行为,而非普通的商品买卖行为,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由此可见,产品必须具有加工、制作的过程,并且目的是用于销售。血液是从供血者身体里抽取的血液,进行分装、贮存、保管、运输以及加入抗凝剂等,这显然不等于加工制作流程。血液并非劳动产品,并非血站生产、制造。血液的产生是人类自身的自然机能,而血站采集的血液仅仅是从献血者身体中抽取获得。输血更非商品的销售,其并非为了盈利目的,而是为了挽救生命、治疗疾病。我国实行无偿献血制度,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血站、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的血液出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由此可见,血液显然不属于产品,血站不应当按照产品责任法承担无过错责任。 三、本罪的认定条件 1、必须有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 所谓非法,不仅指违反操作规定,而且指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不具有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资格。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包括非法采集、供应血液的行为和非法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非法采集、供应血液的行为,既可以由不具备采集、供应血液的单位和个人为之,也可以由依法成立的血站、单采血浆站工作人员为之,具体而言包括: (1)采集血液、血浆前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健康检查标准对供血者、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化验的; (2)采集非划定区域内的供血者、供血浆者或其他人员的血液、血浆的,或者不对供血者、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或者无《供血证》、《供血浆证》者的血液、血浆的; (3)违反有关血液采集的技术操作标准和程序,过频过量采集血液、血浆的; (4)向医疗机构直接供应原料血浆或者擅自采集血液的; (5)未使用单采血浆机械进行血浆采集的; (6)未使用有产品批准文号并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合格的一次性采血器材的; (7)未按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血液、血浆的; (8)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呈阳性的血液、血浆不清除、不及时上报的; (9)对污染的注射器、采血器材及不合格血液等不经消毒处理,擅自倾倒、污染环境,造成社会危害的; (l0)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器材的; (11)其他非法采集、供应血液的行为。 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主要是相对于非法采集、供应的血液和非法制作、供应的血液制品的质量而言的。血液、血液制品质量的好坏,集中表现在有效性和安全性两方面,这是由其本身的性质和纯度而定的。有效性是发挥治疗效果的基本条件,安全性是保证其充分发挥作用而又减少损伤和不良影响的必要条件。 2、行为人实施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客观上还必须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易言之,行为人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只有与他人人体健康足以受到侵害的危险状态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才能构成本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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