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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监外执行有人身自由吗
释义
    监外执行不绝对自由。
    监外执行是对被判处监禁刑罚的犯罪人,基于特殊原因而采取的一种暂时变更行刑方式,实施非监禁刑罚的措施。
    虽然被执行人暂时离开监狱,但是他们仍然需要接受监管机关的管理和监督,履行一些法定的义务和限制:
    1、定期报到:被执行人需要定期到监管机关报到,如居住地派出所、社区矫正中心或法院等。报到频率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一般为每月一次;
    2、居住地限制:被执行人通常需要在特定区域内居住,并不能随意离开该区域;
    3、就业和学习限制:被执行人在监外执行期间可能面临就业和学习方面的限制。例如,需要接受相关机关的安排和指导,禁止从事某些职业或者参加某些活动;
    4、严禁犯罪:被执行人在监外执行期间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规定,严禁再次犯罪或者参与违法活动。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罪犯不得暂予监外执行:
    1、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不得适用保外就医;
    2、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自伤自残是罪犯在关押场所内故意吞食异物,如钉子、大头钉等,使自己身体受到伤害、残疾等。对这类罪犯不能暂予监外执行。
    综上所述,虽然被执行人在监外执行期间有一定的自由,但是他们仍然需要遵守各种规定和限制,接受监管机关的管理和监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监外执行】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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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14:27: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