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专技岗女工人退休待遇文件 |
释义 | 国家和社会为年老不能劳动和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提供的生活保障,主要是退休金。凡具备一定工龄条件的职工年老退休后,可以从国家或企业长期领取退休金。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专技岗女工人退休待遇文件》第七条,事业单位技工工作人员退休后,按照对同级在职人员的规定,阅读有关文件,听有关报告,参加有关学习、会议和重大活动。 第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在新的养老保险制度未建立之前,每月按以下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固定工资与活工资(全额拨款[财政拨款]单位固定工资70%,活工资30%;差额拨款[财政补助]和自收自支单位固定工资60%,活工资40%)之和根据不同工作年限按以下比例计发: 1、工作年限在35年以上的,按90%的比例计发; 2、工作年限在30年至34年的,按85%的比例计发; 3、工作年限在20年至29年的,按80%的比例计发; 4、工作年限在10年至20年的,按70%的比例计发; 5、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下的,按50%的比例计发。 第九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公)负伤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退休的,每月按以下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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