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关系 |
释义 | 法律分析:当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均为财产犯罪,确定犯罪数额时不能简单适用择一重处理规则.当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触犯的罪名相同时,会存在单个犯罪数额未达到入罪标准,和两个数额均达到入罪标准的情况.当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触犯的罪名不同时,又会存在触犯的罪名法定刑是否相同的问题.两个经济诈骗被认定为处断的一罪,尤其是在相关罪名涉及到法条竞合时,其数额的累加可以遵循一定的框架。 一、滥用职权罪损失认定方法 滥用职权罪的认定:第一、必须出现滥用职权的行为,才构成本罪;第二、滥用职权的行为触犯特别法条时,也触犯普通法条的。要认定为特别法条规定的犯罪,而不是本罪;第三、接受贿赂后,滥用职权给他人谋利益并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触犯本罪和受贿罪;第四、行为人通过职权侵吞、骗取公共财物的,也会构成滥用职权罪。如果因贪污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同时触犯本罪和贪污罪,属想象竞合,要择一重罪以后者等处罚。 二、非法拘禁会怎么判刑 非法拘禁罪判刑标准如下: 1、非法拘禁罪的基本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如果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2、如果非法拘禁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如果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上面所讲的“致人重伤”、“致人死亡”,指的是过失致人重伤、致人死亡,而不包括以轻伤为故意而过失地造成重伤的情形; 4、如果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5、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的,应当从重处罚。 从司法实践看,非法拘禁他人时间较长的;非法拘禁他人具有殴打、侮辱等情节的;多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拘禁多人,造成很坏影响的;非法拘禁致使他人精神失常或自杀的;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非法拘禁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等,应以非法拘禁罪论处。 如果非法拘禁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构成犯罪。司法工作人员,对相关法律规定的期限,应严格执行。如果在非法拘禁过程中,故意致人重伤或者故意将他人杀害的,或者对被害人进行殴打、侮辱的行为已达到犯罪程度的,则应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如果非法拘禁的行为同其他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着牵连关系,如用非法拘禁的方法故意使被害人冻饿而死,就同时触犯了非法拘禁和故意杀人两个罪名,应当按照处理牵连犯的原则,择一重罪处罚,不必实行并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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