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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作担保还是做担保
释义
    担保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五种形式,其中保证是人保或信用担保。保证和定金产生的权利为债权,不具有优先受偿性;而抵押、留置、质押产生的权利为担保物权,具有优先受偿权。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和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合同是保障债权实现的约定,保证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按一般保证承担责任。
    法律分析
    保证属于担保的一种表现形式。担保除了保证之外,还包括抵押、质押、留置、定金四种形式。当事人在为合法的债权提供担保时,只能提供这五种担保,而不能创设新的担保形式。保证就是我们常说的人保或者信用担保。保证和定金一样,产生的权利性质为债权,债权不具有优先受偿性;抵押、留置、质押取得的权利性质是担保物权,属于物权。担保物权对担保物及其变现所得的价款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法律依据:
    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拓展延伸
    担保责任的法律要求和法律责任承担
    担保责任的法律要求和法律责任承担是指在担保行为中,法律对担保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明确规定的要求和承担责任的规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担保人应当履行提供担保的义务,包括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提供足够的担保物等。而债务人则有义务按时履行债务,如未履行,担保人将承担相应责任。担保责任的法律要求和法律责任承担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权益,确保担保行为的有效性和担保责任的履行。双方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在担保行为中谨慎决策,以避免可能的法律风险和纠纷的发生。
    结语
    担保是一种保证债权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保证和定金产生的权利为债权,不具有优先受偿性;而抵押、质押和留置产生的权利为担保物权,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和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合同是保障债权实现的方式,担保人应履行担保责任。双方应理解自身权利和义务,并在担保行为中谨慎决策,以避免法律风险和纠纷的发生。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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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11:2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