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虽然短信接收无须付费,但查看、删除则要耗费一定的人力资源和手机资源。如果公司仅发个别短消息,当然不足以构成侵权。但公司不听劝阻,长时间、多数量不断发送,已违背当事人的自主意愿,强制当事人接收,侵害了当事人不接收该短消息的自主选择权和通讯自由权,使当事人的正常生活安宁受到干扰,精神上受到损害。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