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对未成年人给予特别保护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未成年人的关心和爱护,同时也是未成年人所具有的特性所决定的。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是由未成年入这一特殊社会群体的基本生理和心理特性决定的;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维护我国宪法和法律的统一、尊严,以及促进社会稳定的需要;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四有”新人,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前进和发展的长远需要。因此,基于未成年人所处的历史地位并保障其所担负的历史使命的实现,就必须对未成年入这一特殊群体给予特别保护。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