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经中央军委批准,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以政干《军队文职人员管理规定》。该《规定》分总则、岗位等级、招聘续聘解聘、培训和使用、教育和日常管理、考核、待遇、奖励与处分、附则9章73条,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 《军队文职人员管理规定》 第二条 文职人员管理,应当贯彻党管人才、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的要求。 第三条 各级党委对文职人员管理工作实施统一领导,指导和督促所属机关、部门 [2] 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 第四条 各级司令机关、政治机关、后勤(联勤)机关、装备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履行文职人员管理职责: (一)司令机关主要负责文职人员的编制、训练、行政管理、安全管理工作; (二)政治机关主要负责文职人员的聘用、培养、考核、思想政治教育、党(团)组织、奖惩、子女入托入学、抚恤、档案和有关计划生育工作; (三)后勤(联勤)机关主要负责文职人员的工资、服装、住房、卫生医疗、社会保险、生活福利和有关计划生育工作; (四)装备机关主要负责文职人员履行职责以及训练等所需的有关装备、器材保障工作。 未编设司令机关、政治机关、后勤(联勤)机关或者装备机关的,由履行相应职能的机关、部门按照前款规定负责文职人员管理的有关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