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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细则
释义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对居民委员会建设的日常指导工作。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细则如下;
    1、人民政府所属有关职能部门以及其他部门和单位需要居民委员会协助完成其职责范围以外的任务,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否则居民委员会有权拒绝。居民委员会对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求协助完成职责范围以外的任务,实行有偿服务。
    2、居民委员会决定事项时,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居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采取民主的方法,不得强迫命令。
    3、多民族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居民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互相尊重,加强民族团结。
    4、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应当支持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居民委员会讨论同这些单位有关问题,需要这些单位参加会议时,这些单位应当派代表参加,并且遵守居民委员会的有关决定和居民公约。
    居民会议可以行使哪些权力?
    1、听取并审议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2、讨论决定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发展规划;
    3、审议通过居民公约;
    4、选举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撤换和补选居民委员会及其下属委员会的成员;
    5、改变或撤销居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6、讨论决定涉及本居住地区居民利益的其它事项。
    综上所述,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对居民委员会建设的日常指导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建设,由城市居民群众依法办理群众自己的事情,促进城市基层社会主义民主和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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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23:2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