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2、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3、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4、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 二、继续做好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保障工作 (一)保障范围和目标。各地要全面梳理低收入特别是低保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住房状况,凡申请并符合条件的要实现应保尽保。持续做好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保障工作,明确合理的轮候期,在轮候期内给予保障。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住房困难等具体准入条件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合理确定,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并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三、加大对新就业无房职工、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的保障力度 (一)保障范围和目标。各地要坚持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根据财政承受能力,重点保障环卫、公交等公共服务行业以及重点发展产业符合条件的青年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具体准入条件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合理确定,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并及时进行动态调整。可设立最长保障期限,重在解决阶段性住房困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与用人单位精准对接,搞清需求,合理确定公租房供给数量、租金标准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