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间谍组织和间谍组织的代理人依法应由国家安全部门予以确认。国家安全机关反间谍工作的主管机关,其因侦察间谍行为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因此,间谍组织和间谍组织代理人由国家安全部门确认。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第十二条 国家安全机关因侦察间谍行为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第十三条 国家安全机关因反间谍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验有关组织和个人的电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设备、设施。查验中发现存在危害国家安全情形的,国家安全机关应当责令其整改;拒绝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对依照前款规定查封、扣押的设备、设施,在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形消除后,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