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赣州市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如何规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六条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赣州市演出经纪机构设立的受理条件 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演出经纪机构设立的实施条件为: 1.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 2.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三、赣州市演出经纪机构设立的受理时间以及地点 赣州市长征大道9号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