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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哪级政府可以制定地方规章
释义
    根据我国立法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性规章。
    一、行政区域划分
    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1、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2、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3、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行政区划,是行政区域划分的简称,是国家为了进行分级管理而实行的区域划分。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由谁决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由全国人大决定。具体如下:1、全国人大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区的建制,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和制度。2、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3、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三、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什么批准后生效
    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我国法律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政府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已经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涉及上述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除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外,其他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开始制定规章的时间,与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的本市、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同步。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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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8:2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