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条例是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依照政策和法令而制定并发布的,之前国务院有过明确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能称其为“条例”。其制发者必须是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以及受这些机关委派的组织(如人大、军委、国务院、最高法(检查)院);企事业单位的职能部门、党派团体更不能用条例行文,不过近几年省一级的政府经省级人大(省级立法机构)通过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发布一些特定的条例,如江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七十七条 地方性法规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案的提出、审议和表决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本法第二章第二节、第三节、第五节的规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规定。 地方性法规草案由负责统一审议的机构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草案修改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