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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自书遗嘱可以变更公证遗嘱吗
释义
    

法律主观:
    


    公证 遗嘱 ,是以公证方法做成之遗嘱,是遗嘱方式中最确实之方法,为多数国家立法所采用,我国 继承 立法也不例外。但有所不同的是,我国继承立法和司法解释在规定遗嘱形式时却赋予了公证遗嘱不同于其他形式遗嘱的法律效力,把公证遗嘱置于其他形式遗嘱之上,使公证遗嘱具有高于其他形式遗嘱的法律地位。这在各国继承立法上是罕见的。具体表现为 继承法 第20条第3款规定的“自书、代书、录音、 口头遗嘱 ,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的“遗嘱人以不同方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立法上的这一规定和司法上的这种解释,我们称其为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性。 所以, 自书遗嘱 不可以变为公证遗嘱。 综合上文的介绍,可以知道,对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一般是不能订立自书遗嘱,因为他们都不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能无法准确、真实的表达自己的意思,因而这种情况下作出的自书遗嘱,其效力可能就会存在一定的瑕疵,之后就不能按照自书遗嘱来分配遗产。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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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9 4:2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