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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预防高利贷?
释义
    《共债共签:高利贷的防范与利息约定》
    共债共签可以确立共同债务,但对于高利贷的防范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若借款合同未约定利息,则视为没有利息。若利息约定不明确且无法补充协议,将根据当地或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习惯和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视为没有利息。
    法律分析
    共债共签的意思是,共同债务,共同签字。但能否防止高利贷还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两个以上债务人对同一笔债权共同签字的,视为共同债务,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拓展延伸
    高利贷陷阱:如何保护自己免受金融欺诈?
    高利贷陷阱是一种常见的金融欺诈手段,为了保护自己免受此类欺诈的伤害,我们可以采取一些预防措施。首先,要提高金融知识,了解贷款利率、还款方式等相关信息,以便能够辨别是否存在高利贷风险。其次,要选择正规、信誉良好的金融机构进行借贷,避免与无牌照或不受监管的机构交易。此外,要审慎阅读借款合同,确保明确了解借款利率、还款期限等重要条款,避免被隐藏的高利息陷阱所困扰。如果发现自己陷入高利贷陷阱,应及时寻求法律援助,维护自己的权益。总之,通过提高金融素养、选择正规机构、审慎签订合同等方式,我们可以有效预防高利贷,保护自己免受金融欺诈的伤害。
    结语
    高利贷是一种常见的金融欺诈手段,为了保护自己免受此类欺诈的伤害,我们应提高金融知识,选择正规机构,审慎签订合同,及时寻求法律援助,以有效预防高利贷,保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修正):第十二章 基金行业协会 第一百一十一条 基金行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有关证券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三)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对违反自律规则和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四)制定行业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组织基金从业人员的从业考试、资质管理和业务培训;
    (五)提供会员服务,组织行业交流,推动行业创新,开展行业宣传和投资人教育活动;
    (六)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基金业务纠纷进行调解;
    (七)依法办理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登记、备案;
    (八)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修正):第四章 业务 第二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修正):第四章 业务 第二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代理国务院财政部门向各金融机构组织发行、兑付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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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8 12:2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