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部分合同订立后会由于双方的经营情况、公司发展方向、订立合同时的依据发生情势变更等各种原因发生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等情况。一般情况下,为了双方的利益或者损益平衡,合同双方会选择根据双方情况对合同内容进行相应的变更,以促进双方共赢。对原购销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应当遵循以下原则:首先在购销合同变更协议的首部写明原购销合同订立的背景、大致内容,基本情况,现履行情况,写明采购方与销售方基于双方诚实信用基础下对原购销合同进行变更的原因,如无法如期完成、需要终止、部分条款需发生变更的原因等,以资证明双方合意在合同履行期内对原购销合同协议的内容进行相应的变更。其次正文部分写明对原购销合同的具体条款进行变更的内容,无须变更的合同条款不变等内容,最后尾部应写明效力、管辖法院、份数等其他事项。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合同法》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