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是一名教师,事业编,请问一下,哺乳期内的老师可不可以拒绝上晚自习? |
释义 | 哺乳期上夜班不合法,违反者将受罚。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上夜班。违反规定的用人单位将受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女职工有权依法投诉、举报、申诉,并可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如对仲裁裁决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分析 哺乳期上夜班不合法。法律规定对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上夜班,违反的用人单位由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拓展延伸 哺乳期内的教师是否享有特殊权益,可否拒绝参加晚自习? 哺乳期内的教师在法律和道德层面上享有一定的特殊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哺乳期内的教师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自己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内容。在晚自习这一特定情境下,哺乳期内的教师可以根据个人需要和身体状况,提出合理的请求,如调整工作时间、寻求其他教师的协助等,以更好地照顾自己和孩子的需要。尊重和支持哺乳期内教师的权益,有助于建立更加和谐和包容的工作环境,同时也有利于保障教师的身心健康和工作效率。 结语 哺乳期上夜班违法,用人单位应依法保护女职工权益。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夜班劳动。违反者将受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责令改正和罚款处罚。女职工可依法投诉、举报、申诉,并可向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尊重和保障哺乳期内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有助于建立和谐的工作环境,提高工作效率。同时,教师在晚自习等特定情境下也享有特殊权益,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内容,以照顾自身和孩子的需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学校或者教师在义务教育工作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修正):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修正):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三十九条 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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