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南京人才标准 |
释义 | 南京人才标准如下: 1、A 类,国际杰出人才。包括诺贝尔奖获得者;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2、B 类,国家领军人才。包括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3、C 类,地方拔尖人才。包括获得江苏省“333 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第二层次培养对象;江苏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南京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4、D 类,高端人才。包括获得省、部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前 3 名,省、部技术发明奖二等奖前 3 名,省、部科学技术进省、部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前 3 名,市(地级市以上)、厅科学技术发明奖一等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第 1 名; 5、E 类,高级人才。包括省“六大人才高峰”入选者,省“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计划项目”入选者,青年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重点扶持项目入选者;“双创博士”入选者。 6、F 类,中初级人才。包括取得全日制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且获得相应学位的国内高校毕业生或在国(境)外高校全日制学习并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学历(学历、学位须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认证通过)的留学回国人员(不含在职进修人员)(其中,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及学位,年龄应在 35 周岁以下;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及学位,年龄应在 30 周岁以下)。 法律依据 《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试行)》 第三条 人才安居的适用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适用企业范围》中在岗在职人员。 (二)符合《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适用对象(目录)》中的A、B、C、D、E、F类人才的认定条件。 (三)本市户籍,且住房未达本办法确定的安居标准或非本市户籍、在宁无自有住房,且在本市5年内无住房登记信息和房屋交易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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