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留置权与质权的区别 |
释义 | 法律分析:一、成立条件不同。 1、质权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 2、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 二、占有条件不同。 1、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担保物与债权事先没有占有的关系。 2、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 三、法律关系客体不同。 1、质权的标的包括动产还有财产权利。 2、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 四、权利实现不同。 1、质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当然行使质权。 2、留置权则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还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实现留置权。 五、消灭不同。 1、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 2、留置权则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消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六条 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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