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留置权与质权的区别
释义
    法律分析:一、成立条件不同。
    1、质权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
    2、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
    二、占有条件不同。
    1、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担保物与债权事先没有占有的关系。
    2、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
    三、法律关系客体不同。
    1、质权的标的包括动产还有财产权利。
    2、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
    四、权利实现不同。
    1、质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当然行使质权。
    2、留置权则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还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实现留置权。
    五、消灭不同。
    1、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
    2、留置权则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消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六条 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1/12 0:33: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