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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保管合同的案例分析及启示
释义
    保管合同的效力及特征:保管合同的效力在于保管人履行保管义务,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保管合同是一种提供劳务或服务的实践性合同,可以有偿或无偿,以物的保管为目的。保管合同的定义是保管人有偿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下返还物品。保管合同的成立要件是物的交付,保管人需实际占有和控制物品。根据《民法典》规定,寄存人在指定场所存放物品视为保管,除非另有约定或交易习惯。
    法律分析
    一、保管合同有哪些效力?
    保管合同的效力是保管人要履行给付保管凭证、妥善保管保管物、危险通知、返还保管物的义务。寄存人要履行在有偿保管合同中给付保管费、负担必要费用、告知和声明的义务。
    保管合同一般自保管物交付时生效,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条【保管合同成立时间】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保管合同的特征
    保管合同的特征如下:
    第一,保管合同为实践性合同。
    第二,保管合同是一种提供劳务或服务的合同。
    第三,保管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第四,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为目的,保管合同的标的是保管行为。
    第五,保管合同为不要式合同。
    三、保管合同定义是什么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
    民法典的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保管合同必须以物的交付为成立要件,而完成保管物交付的法律前提则体现为保管人对物的实际占有和控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第八百九十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结语
    保管合同的效力取决于保管人和寄存人的履行义务。保管人需履行给付保管凭证、妥善保管保管物、危险通知、返还保管物的责任;寄存人需履行给付保管费、负担必要费用、告知和声明的义务。保管合同一般在保管物交付时生效,除非另有约定。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有偿或无偿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要求下返还物品的合同。根据《民法典》规定,保管合同成立需要物的交付,并体现保管人对物的实际占有和控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一章 保管合同 第八百九十四条 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二百八十六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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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7 17:3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