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通常按方式处理。在与债务人协商并了解对方详细情况后,债权人应当适当的延长偿还债务的时间或减少债务。如果债权人不同意延长或免除债务,债务人可能会出现拖延还款的情况。如果债权人去法院起诉,则法院需要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进行判处。如果债务人真的无力再偿还债务。即使官司胜诉,法院执行官也知道债务人没有钱而延期执行。只有债务人有偿还能力但拒不偿还时,法院才能对债务人进行逮捕。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二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是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义务人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