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包括作为物证的货币、有价证券等,应当随案移送。 第一审判决、裁定宣告后,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将上述证据移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对不宜移送的实物,应当依法鉴定、估价的,还应当审查是否附有鉴定、估价意见。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包括作为物证的货币、有价证券等,应当随案移送。 第一审判决、裁定宣告后,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将上述证据移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