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与未满14岁的女孩发生关系不管对方是否自愿都构成强奸,正常来说,会判处三年以上刑罚。未成年人保护法有效的对未成年人的人生安全进行了保护,在未成年人不能分辨好坏受到蛊惑与人发生关系之后,只要未成年者未满十四岁也当以强奸罪论处。年满14周岁,如果是女孩自愿就不算犯法,和14岁以下女孩发生性关系不管自愿不自愿都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在男女发生性行为前,既不违背妇女意志,又无勉强女方变范的行为,双方从内心到外部表现形式完全自愿,属典型的通奸行为。即使事后,因被揭穿,女方为保住自己的脸面而告男方强奸,或因女方事后反悔而告男方强奸,均不能定强奸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