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情势变更和不可抗力是一样的吗 |
释义 | 情势变更和不可抗力不是一样的。情势变更表现为合同基础动摇,即当事人缔约之际期待和重视的事实消除或并未出现,如价格暴涨暴跌等。不可抗力一般表现为灾难性事件,如台风、地震等。 一、房价突然暴涨,是否可以以情势变更为由不卖了呢 房价的跌宕起伏本来是不确定的,由于其他原因导致房价上涨或者降低虽然超出了买卖房屋双方的规定,但是在订立房屋买卖时应该有所预料存在这样的风险,这是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范围。 因此此类情况,无论是房价暴涨或是暴跌,无论是开放商还是购房者均不能以情势变更的理由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所谓情势变更,是指双方订立合同后,出现了双方难以预见、难以避免、难以克服的情况,使双方的合同难以履行; 如果继续维持可能对一方的利益受损,使合同的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因此便以情势变更为由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平衡双方的利益和损失。 情势变更一般是指突然遭遇意外事件、货币严重贬值、金融危机或者一些重大的政策等。 二、合同变更与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的关系 二者的关系为:变更合同的引起的违约责任,变更合同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责任方对该损失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但有下列情况的,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1.因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而变更合同的。 2.其他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变更合同时可以免责的。 三、合同违约的种类有哪些? 合同履行和实际情况来看,造成当事人违约的原因多种多样。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由于合同主体方面的原因造成的违约。2、由于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不明确、不完备而造成的违约。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不明,容易使当事人误解或者曲解,致使当事人违约。3、由于主管机关对合同审查、管理不严,合同缺乏可行性研究,所签的合同不能履行。4、市场行情变化或者价格大幅升降,从而影响合同的全面履行,造成当事人违约。5、因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事件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6、因发生情势变更而导致合同当事人违约。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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