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1、家庭成员具有苏州市城镇常住户口,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家庭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无房家庭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2、经济适用住房可优先出售给符合以上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无房户、被拆迁户以及残疾人、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家庭。3、如果是单身人员申请经济适用房的话,需要年满35周岁以上;申请家庭的房产建筑面积要小于或者等于48平方米;申请家庭的年均可支配收入,要低于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法律依据】: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