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重庆高温假是国家规定的吗 |
释义 | 一、重庆高温假是国家规定的吗 高温假不是国家规定的。目前,在中国“高温假”一般是由各地方和单位视具体情况自行规定的。我国劳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中并没有对高温假作出相应的规定。高温假标准根据温度不同有所不同,例如,当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时,单位应根据工作情况,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的连续作业的时间。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八条 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 (一)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 (三)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四)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二、拓展内容 重庆高温补贴标准 1、室内工作场所温度在33℃以上35℃以下的,高温津贴按每人每天不低于5元标准发放; 2、35℃以上37℃以下的,按每人每天不低于10元标准发放; 3、37℃以上的,按每人每天不低于15元标准发放。 4、重庆高温补贴是根据《重庆市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实施的,该办法对高温天气定义、高温补贴发放标准等作了具体规定,强度高温天气按每天不低于15元标准发放高温补贴,室内工作场所温度超过33℃的,也可以领高温津贴,发放时间为5到10月。 提醒: 1、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为一般高温天气;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为中度高温天气;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为强度高温天气。 2、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3、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高温津贴的发放标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中约定,也可以在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经民主程序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各行业(领域)对高温津贴、高温岗位津贴有专门规定,且发放标准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按行业(领域)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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