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本年利润,在月末结转后,是有余额的,贷方余额为当期实现的净利润;借方余额为当期发生的净亏损。年度终了,结出的本年实现的净利润,转入“利润分配”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法律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当期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 (二)企业期(月)末结转利润时,应将各损益类科目的金额转入本科目,结平各损益类科目。结转后本科目的贷方余额为当期实现的净利润;借方余额为当期发生的净亏损。 (三)年度终了,应将本年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结出的本年实现的净利润,转入“利润分配”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如为净亏损做相反的会计分录。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