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昆山经办社保工作的人事人员、或是自行缴纳社保费用的参保人员需注意:2021年6月起,昆山社保缴纳时间规定将发生变动。一是社保征缴模式由上月征收当月社保,改成当月征收当月。二是每月社保申报、征缴截止时间从5月时采用的下旬改为中旬。 根据人社局网站消息,本次社保征缴具体变更如下: 2021年6月1日起,征缴模式将由当月征收上月社保费调整为当月征收当月社保费。 1.申报期: 用人单位用工参保登记备案和退工停保登记备案的申报期,统一调整为上月11日至当月6日。 也就是说,在此周期内(含当日)办结用工参保手续的职工,列入当月征收社保费对象;在此周期内(含当日)办结退工停保手续的职工,不需收取当月社保费用。 2.结算期: 每月7日至10日,核定参保单位当月应缴社保费,各参保单位于11日起缴纳当月社保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