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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房屋产权转移登记都需要什么手续和材料
释义
    房屋产权转移登记都需要的手续如下:
    1、到房屋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2、提交书面材料;
    3、审核材料通过后,符合登记条件的,核发产权证。
    需要的材料如下:
    1、变更登记申请表;
    2、房产证;
    3、登记原因证明文件;
    4、其它材料。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第二十一条规定,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一、房产证办理条件是什么?
    房产证的办理条件为:购房者已经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缴纳了房款、获得了完税凭证、维修基金缴存凭证等材料。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查验:(一)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二)有关证明材料、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三)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书。
    二、房产证除名需要多长时间
    房产证除名从受理之日起,一般30日内办理完毕。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第二十一条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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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5 23:4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