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房屋产权转移登记都需要的手续如下: 1、到房屋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2、提交书面材料; 3、审核材料通过后,符合登记条件的,核发产权证。 需要的材料如下: 1、变更登记申请表; 2、房产证; 3、登记原因证明文件; 4、其它材料。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第二十一条规定,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一、房产证办理条件是什么? 房产证的办理条件为:购房者已经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缴纳了房款、获得了完税凭证、维修基金缴存凭证等材料。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查验:(一)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二)有关证明材料、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三)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书。 二、房产证除名需要多长时间 房产证除名从受理之日起,一般30日内办理完毕。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第二十一条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