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所谓集体合同的变更,是指双方当事人在集体合同没有履行或虽已开始履行但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因订立集体合同的主客观条件发生了变化,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与程序,对原合同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补充的法律行为。所谓集体合同的解除,是指集体合同依法签订后,未履行完牛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提前终止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停止履行双方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 法律依据:《集体合同规定》 第三十九条 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一)用人单位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二)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三)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