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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税务登记证办理需要什么手续
释义
    (一)内资企业登记
    1、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有关机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及复印件;
    3、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及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和董事会成员名单;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护照及复印件;
    6、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房地产权属证明文件和房屋土地租赁合同及复印件;
    8、办理税务登记的书面申请打印件两份(要求包括营业执照上的各项内容);
    9、主管国税或地税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证件;
    10、办理税务登记的登记表。
    (二)外商投资企业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颁发的“批准证书”复印件一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3、已被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复印件各一份;
    4、已被批准的“合同书”复印件一份(外国独资企业除外);
    5、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办理税务登记的书面申请打印件两份(要求包括营业执照上的各项内容);
    7、主管国税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一、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证需要的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个体工商户,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4、注册地址和实际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需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实际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的,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5、个体工商户跨区(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或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办理税务登记时,应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
    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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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14:49: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