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专利代理机构要不要年审 |
释义 | 依据法律的规定,专利代理机构是需要进行年审的,专利代理管理办法规定,凡经批准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以及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均应当参加年检。 法定依据 (一)《专利代理条例》第六条:“申请成立办理国内专利事务的专利代理机构,或者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应当经过其主管机关同意后,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审查;没有主管机关的,可以直接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审查。审查同意的,由审查机关报中国专利局审批。” (二)《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令第61号)第三十条:“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指导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的年检,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以及国防专利局具体实施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的年检。凡经批准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以及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均应当参加年检。专利代理机构的办事机构应当随其专利代理机构参加年检,有关材料同时抄报办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 一、设立专利代理机构需要哪些条件? 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机构名称; (2)具有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 (3)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4)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工作设施。 二、专利代理机构向谁申请执业许可证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申请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应当通过专利代理管理系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书和其他申请材料。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申请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应当通过专利代理管理系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书和下列申请材料: (一)合伙企业形式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合伙协议和合伙人身份证件扫描件; (二)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和股东身份证件扫描件; (三)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和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的合伙人、专职律师身份证件扫描件。 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必要时,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原件进行核实。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视为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该申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批准,向申请人颁发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