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租赁合同和房屋委托合同区别 |
释义 | 1、委托合同与租赁合同定义上的不同 委托是指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预先规定的合同,对委托对象进行经营管理的行为。 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2、委托合同与租赁合同内容上的不同 委托合同是委托他人就自己的商业事项进行经营,对方是代替你进行经营活动,从而获得报酬。租赁合同是以房屋或其他有价实物为标的,将房屋或有价实物的使用权、收益权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出让,从而获得报酬的合同关系。 3、委托合同与租赁合同的类型不同 委托合同是典型的劳务合同,受托人受托期间拥有委托财产的名义所有权,受托人有权在保证实现委托人意志的前提下,自主管理和处置委托对象以保证一定的收益率从而获得报酬。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交付租金和转移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之间存在着对价关系,交付租金是获取租赁物使用收益权的对价,而获取租金是出租人出租财产的目的。 一、融资租赁的方式 1、经营性租赁 经营性租赁是指租赁资产反映在出租人资产账上,租赁物所有权归属出租人,由出租人留有一定的租赁物残值处置风险的交易,是非全额清偿的租赁。从承租人角度,租赁物在其财务报表中不反映为固定资产,租入物件的租金可以摊入当期费用的租赁交易。企业为了规避设备风险,或者需要表外融资,降低或保持资产负债率,或需要利用一些税收政策,愿意采用经营租赁方式。 2、直接融资性租赁 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请求,向承租人指定出卖人,按承租人同意的条件,购买承租人指定的资产货物,并以承租人支付租金为条件,将该资本货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转让给承租人。“融资租赁是指在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一种租赁”。租赁结束,承租人可以协商的名义价格获得设备所有权。 3、出售回租 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订一份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租赁形式,简称“回租”。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出卖人为同一人的特殊租赁方式。用于承租人具有一定市场价值的存量资产盘活。出售回租包括融资性回租和经营性回租两种类型,这种方式有利于企业实现将现有资产变现,筹措流动资金、股本金、并购等用途的资金,同时有利于企业调节财务报表。类似于银行抵押贷款。 4、委托租赁 是指出租人接受委托人的资金或租赁标的物,根据委托人书面委托,向委托人指定的承租人办理租赁业务。在租赁期内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委托人,出租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风险。作为受托人和名义出租人的租赁公司主要承担承租人的调查与推荐、租赁项目的具体操作和租赁项目的长期跟踪管理等工作。这种方式为有富余资金或闲置设备的客户提供一种新的投资方式。某些关联交易可以通过委托租赁形式处理,从而避免了披露或确认的某些限制 二、商铺合同到期还能续签吗? 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当事人中,提供物的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出租人;对租赁物有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承租人。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租赁合同的成立不以租赁物的交付为要件。商铺合同到期能续签,需要当事人双方进行协商决定,要根据具体情况,续租权是同等对价下有优先承租的权利,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四条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 第五条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法纳税。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九条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须根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拟订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直辖市的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权限,由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旅游、娱乐和豪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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