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民生命健康权具体的权利包含哪些 |
释义 | 公民生命健康权包含三类: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生命权是公民维护其生命安全利益的权力,主要表现为生命安全维护权,当他人非法侵害自身生命安全时,有权依法自卫和请求司法保护。 健康权是公民维护其身体健康即生理机能正常运行,具有良好心理状态的权利。 身体权是公民维护其身体完整的人格权。人格权是社会个体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一种基础性权利。 一、民法典规定给别人起外号属于侵犯他人什么权利 给他人起外号构成了侵犯姓名权,侵犯姓名权是侵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我国《民法典》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二、哪些情况下可以申请精神损害的赔偿 (一)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二)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其他人格权利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如宣扬别人婚恋生活,在新婚夫妻房间安装监视设备,私自拆开他人信件了解他人的秘密等都属于违反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的行为,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精神损害。 (三)公民去世后,其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人格权利受到非法侵害,使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痛苦的,死者的近亲属也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四)监护权受到侵害引起精神损害,受害人可以依法要求赔偿精神损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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