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税务行政复议中可以适用调解的事项有 |
释义 | 税务行政复议中可以适用调解的事项主要包括六个方面 1、被申请人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核定税额、确定应税所得率等;2、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3、涉税举报奖励;4、上位法不明确,税务机关主要依据政策调整作出决定的案件;5、依法可以和解、调解的其他行政复议案件;6、对于明显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除税务机关及时进行自我纠正外,行政复议机关只能裁决,不能做和解、调解处理。 复议机关可以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下达《税务行政复议和解建议书》,征询和解意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税务行政复议和解建议书》之日起3日内将和解意愿书面或口头通知复议机关。口头表达和解意愿的,复议机关应当记录在案,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未作回复的,视为不同意和解。以上就是税务行政复议可以和解、调解的依据 综上,税务行政复议可以适用调解的包括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涉税举报奖励等六个方面。 【法律依据】: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一条_为了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解决税务行政争议的作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结合税收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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