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是强化主动报备。凡14天内有涉疫地区旅居史或接触史的来(返)邑人员、与已公布病例轨迹有交集的人员,请立即向所在单位和居住地社区(村)登记报备,因隐瞒不报造成疫情传播扩散的,将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二是及时核酸检测。2021年11月1日起所有来(返)邑人员,需携带48小时内的核酸检测报告(如无法提供,请在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第一时间前往检测机构进行核酸检测,检测结果未出之前,请勿随意走动)。 三是提高防控意识。请广大市民进一步强化防控意识,切实履行好个人防护责任。日常做好佩戴口罩、勤洗手、多通风、少聚集等各项防护措施,一旦自己或身边亲友出现发热、咳嗽、咽痛、腹泻、乏力、嗅(味)觉减退等新冠肺炎疑似症状的或发现健康码变为红码或黄码的,要在做好个人防护前提下,及时赴发热门诊就医筛查,排除新冠肺炎感染风险后,再进行常规诊治。如果未经筛查、自行服药,或隐瞒症状正常参与社交活动等,造成疫情传播扩散的,将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四是非必要不离衡。全县各级党政群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公职人员,要继续坚持非必要不离衡,尤其不得前往中高风险地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