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方式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方式有: 1.通知解除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一款前段: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一)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二)通知载明在一段时间内不履行,则合同自动解除,解除的时间为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 2.诉讼或仲裁解除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二、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包括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以及其他补救措施。 1.恢复原状,指恢复到订约前的状态。恢复原状时,原物存在的,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如果原物是种类物,可以用同一种类物返还。 2.其他补救措施,包括请求修理、更换、重作、减价、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的措施。 3.赔偿损失。 三、合同解除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 不可抗力 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