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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在村道上撞死人司机是交通肇事还是过失致人死亡
释义
    在村道上撞死人司机是构成交通肇事还是过失致人死亡
    一、在村道上撞死人2015年5月12日17时00分许,犯罪嫌疑人梁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某号牌的小型面包车在钟山县清塘镇某村64号门前的水泥路面,由于措施不当导致车辆撞到正在门口吃饭的受害人陈某某,造成陈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事故。
    二、司机是交通肇事还是过失致人死亡梁某某在村道上驾驶车辆致使受害人陈某某死亡的行为完全成立交通肇事罪。理由如下:梁某某在村道上驾驶车辆致使受害人陈某某死亡的行为也完全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安全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该村村道属于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所称的“道路”,该法第二条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地方。”从该规定关于“道路”的定义可以看出,“道路”的外延比“公路”大,进一步分析定义也不难看出,“用于公众通行的地方”才是该规定关于“道路”的本质涵义。“村道”作为一条对外开放的道路,它不是对外采取封闭式管理的,而是允许社会车辆及人员任意进出通行的,理所当然应当成为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的道路,肇事者梁某某在没有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在村道上驾驶车辆致使受害人陈某某死亡的行为当然成立交通肇事罪。不难看出,本案成立交通肇事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意见的分歧在于该村道是否属于公共交通管理范围。鉴于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对“公共交通范围”并无明确的规定,本文尝试从如下角度进行分析: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条的规定,“用于公众通行的地方”才是该规定关于“道路”的本质涵义,本案中的该村道为水泥路面,宽约3.3米,呈东西走向,东出燕塘镇方向,西通往清塘镇新寨民屋。其一直以来作为一条对外开放的道路,允许社会车辆及其人员任意进出通行,是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应当地成为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的道路。
    第二、由于该村道不是一个封闭的场所,它是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在村道上驾车致人死亡的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侵害的法益是不特定群体的生命健康权,而过失致人死亡罪侵害的客体是特定相对人的生命权。本案中,梁某某在明知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其只要发动该面包车行驶在村道上的任何路段,都会对不特定群体的生命健康安全造成威胁,因此梁某某在村道上驾驶机动车辆撞死陈某某的行为更符合交通肇事罪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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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6 15:5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