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福州酒店式人才公寓会被清退的,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人才公寓: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人才公寓的; (二)改变所承租人才公寓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人才公寓,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人才公寓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闲置人才公寓的; (六)累计3个月以上拖欠租金、水、电、有线电视、网络、物业及其它应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的,经催缴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的; (七)不在福州高新区托管区域内工作的; (八)违法违纪被取消各类人才资格的; (九)租住人与申请人不一致的; (十)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十一)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人才公寓配租条件的; (十二)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十三)其他需要退出的情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