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公司骗保案件中,有几个人被判刑? |
释义 | 《刑法》第198条第1款和第3款规定了个人和单位犯保险诈骗罪的刑罚,根据数额和情节的不同,可能处以有期徒刑、拘役和罚金。保险诈骗罪具有牵连犯的特点,即以实施一个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可能触犯其他罪名。因此,保险诈骗罪的几种行为方式都有可能构成牵连犯。 法律分析 《刑法》第198条第1款 我国《刑法》第198条第1款的规定,个人犯保险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198条第3款 《刑法》第198条第3款规定,单位犯保险诈骗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诈骗罪的牵连犯 保险诈骗犯罪突出的特点就是其犯罪手段可能会触犯其他罪名,构成另一独立的犯罪,这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之为牵连犯。所谓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有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它具备以下几个特征:以实施一个犯罪为目的;有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数个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的罪名,即一罪或数罪是他罪的方法或结果行为。如前所述,我国《刑法》第198条第1款用叙明罪状的方式规定了保险诈骗罪的五种复行为方式。这些复行为中“骗取保险金”是保险诈骗罪的目的行为,在此之前的行为则就是本罪的方法行为,因此,在一定程度上说,本罪所列的几种行为方式都有可能构成牵连犯。 结语 保险诈骗罪的法律规定明确了个人和单位的处罚标准,对于数额较大、巨大或特别巨大的犯罪行为给予了相应的刑罚和罚金。此外,保险诈骗罪的特点之一是可能触犯其他罪名,构成牵连犯。牵连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行为同时触犯其他罪名。根据《刑法》第198条第1款所列的复行为方式,可以看出这些行为在一定程度上都有可能构成牵连犯。因此,在处理保险诈骗罪案件时,需综合考虑相关法律规定,确保公正执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六章 保险业监督管理 第一百五十六条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露所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六章 保险业监督管理 第一百三十六条 保险公司使用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修改;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六章 保险业监督管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 保险公司在整顿、接管、撤销清算期间,或者出现重大风险时,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以下措施: (一)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 (二)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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