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车祸属于交通事故,尸检不是处理交通事故的必要程序。需要验尸的具体事项: 1、当事双方对死者死因有疑问,或者办案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在死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 2、必须经过死者家属同意; 3、如果该交通事故涉及到刑事责任,则公安机关有权不经过家属同意直接解剖尸体。 因此验尸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来处理。 相关规定如下: 1、公安机关交通部门对需要检验的尸体,应当从事故现场调查结束起三天内委托具有相应能力和资质的专业人员或机构受具有相应权力或管理职能部门或机构,对尸体进行检验鉴定。该机构遵循真实的数据或者认定依据、相关的经验和证明提出客观、公正和具有权威性的第三方技术意见,这将作为委托方处理相关矛盾或纠纷的证据或依据。 2、如果认定机构在检验中认为需要解剖尸体的,需要联系其家庭成员,签字同意后方可。调查后证实为无名尸体且需要解剖检验的,必须向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或者更高一级的公安机关所属的交通部门进行报告,经负责人的批准后方可解剖。 3、检查验证尸体过程结束后,交通部门应当通过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通知死者的家庭成员在十天内来办理丧葬事宜。没有意外事故或者不能克服的障碍导致超过时间办理死者后事的,应当备案在册,并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由公安机关直接处理尸体,超过存放时间的所以费用则由死者的家庭成员承担。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对精神病的鉴定,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