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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计生办开引产证明条件
释义
    计生办开引产证明条件
    1、引产主要适合于怀孕三个月后不想要或者不适合要小孩的孕妇。
    引产手术采用人工方法诱发子宫收缩而结束妊娠的流产方式,做引产必须要具有引产证明并且怀孕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孕妇才可以。
    2、引产证明是一个终止妊娠的证明。
    现在做引产必须要到你的户口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或者工作单位开证明的,是一个终止妊娠的证明,做引产手术需要证明是国家规定的,没有那一家医院做引产不需要证明,除非是不正规的医院。
    3、引产证明开具条件
    已婚女性:
    需要携带本人身份证及户口簿,到镇或者街道的计划生育办公室填写引产申请表。盖章之后可以进行引产。
    以下是可以开具引产证明的情况:
    (1)计划生育外怀孕
    (2)检查发现是死胎,不引产对胎儿
    (3)检查发现胎儿严重畸形、胎儿不能生存
    (4)孕妇患有不适宜怀孕的疾病,如肾脏疾病
    (5)孕妇羊水过多。
    为什么引产要开证明
    该证明是指孕妇不是进行性别鉴定而引产的证明,主要是为了防止孕妇做性别鉴定后再引产。
    国家法律规定怀孕超过14周(含14周)的孕妇需要终止妊娠的,在进行引产时需要身份证明和相关机构出具的引产证明;能出具引产证明的可以是医院、计生部门等。如果其参加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引产不能报销;如果其参加了生育保险,引产就可以报销。
    法律分析:但是在正规的医院,已婚妇女要引产必须出示引产证明,引产证明在户口所在地的计生局办理。 未婚女子如年龄未满18周岁则可以直接引产,无需任何证明;如若大于18周岁则需要出具引产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六十五条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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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9 19:29: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