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发票不盖章可以举报。按照新的发票管理办法,发票联和抵扣联要加盖统一式样的发票专用章,而不需要加盖公章。如果发票上未加盖发票专用章,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可以向税务机关检举。违反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2、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3、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4、拆本使用发票的; 5、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6、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7、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8、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9、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条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禁止伪造发票监制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