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当然,并非所有的合同都允许采用电子文书这种书面形式,《电子签名法》第3条规定,有三类情形不适用:一是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二是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等公用事业服务的;三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刑事。电子劳动合同,并不在法律禁止的范围内。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