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为规范我市辖区内公路平交道口的设置与管理,保护公路完好、安全、畅通,充分发挥公路方便群众出行和服务经济发展的作用。 法律依据: 《公路平交道口设置规范》 第八条 在公路上设置平交道口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公路规划、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二)满足公路行车视距要求;(三)与公路搭接的道路不少于100米的路面应当采取硬化措施;(四)有可行的设计图纸;(五)有可行的施工现场管理方案;(六)对公路及附属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七)道口应当设置于公路直行段,道口开口前后50米范围内视距良好,无遮挡视线、有碍安全的障碍物道口之间应保持合理间距。一、二级公路单侧相邻道口间距不得小于500米三级及以下公路不得小于300米,急弯、高路堤以及桥头接线各150米范围内不得增设平交道口;(八)道口与公路的交叉不得小于45° ,道口标高应小于路面设计标高与公路边缘过渡段纵坡一般不大于3%,开口转角应满足技术规范要求;(十)道口设置应当保持公路路面、边沟、截水沟的排水畅通。侵占公路边沟的应当设置盖板或管涵。无法满足前款第七项至第十项规定的,应当修建与公路平行辅道在适当地点设置道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