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用人单位在超出工作范围的,强制员工做不是岗位的工作,员工是否可以拒绝 |
释义 | 员工有权拒绝工作岗位调动,除非公司有确凿证据表明员工不胜任该岗位。劳动合同应包括用人单位信息、员工信息、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地点、工时休假、报酬、社保、劳动保护等条款。另外,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事项。用人单位可以提前通知或支付赔偿解除劳动合同,如劳动者因疾病、无能力胜任工作或客观情况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法律分析 一般情况下不想被调动工作岗位,员工有权拒绝。约定员工的工作岗位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公司有确凿证据表明员工不胜任该岗位时,公司可以调动工作岗位;当公司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可以调动岗位。《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结语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员工在一般情况下有权拒绝被调动工作岗位。然而,公司在确凿证据表明员工不胜任该岗位、发生不可抗力或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下,可以进行岗位调动。劳动合同中必备的条款包括用人单位信息、劳动者信息、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地点、工作时间和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此外,双方还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形下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21修正):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 (一)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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