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江苏省原则上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但是特殊情形下,允许夫妻再生育,分别是:第一种情况,一方婚前未生育,一方婚前已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第二种情况,双方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第三种情况,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病残儿,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一)一方婚前未生育,一方婚前已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 (二)双方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病残儿,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依法收养的子女,执行本条例规定时,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