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没有性生活是否成为离婚的理由? |
释义 | 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可以通过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协议离婚需要双方自愿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包括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的一致意见。诉讼离婚则需要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经过法院调解后,如果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可以准予离婚。此外,重婚、家庭暴力、赌博等恶习、分居满二年等情形也可作为离婚的依据。被宣告失踪或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再次分居满一年也可申请离婚。 法律分析 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夫妻之间没有性生活是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之一。我国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拓展延伸 婚姻中的性生活问题:对离婚是否有决定性影响? 在婚姻中,性生活问题对于离婚是否有决定性影响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性生活在夫妻关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不仅是夫妻之间的亲密表达,也是情感和身体上的满足。如果没有性生活,夫妻之间的亲密关系可能会受到影响,导致情感上的不满和疏离感。然而,离婚是否仅仅因为没有性生活而成为合理的理由,还需要考虑其他因素,如双方是否尝试解决问题、是否存在其他婚姻不和谐的因素等。因此,性生活问题可以成为离婚的一个因素,但不一定是决定性的因素,需要综合考虑婚姻的整体状况和双方的共识。 结语 性生活在夫妻关系中的重要性不可忽视,但我国法律并未规定没有性生活可以作为离婚的唯一理由。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可以通过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来解决婚姻问题。性生活问题可以成为离婚的一个因素,但并非决定性因素,需综合考虑婚姻的整体状况和双方的共识。在处理婚姻问题时,应积极尝试解决问题,同时关注其他婚姻不和谐的因素,以维护夫妻关系的稳定和和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结婚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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